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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23日,銀保監會發布《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,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。
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,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,優化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程序,構建內外一致的市場準入規則體系,銀保監會起草了《決定》。
《決定》對《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》《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》《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》相關條款進行修改,主要修改事項包括:縮減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范圍,優化相關任職資格條件,優化銀行發行債券審批的范圍和機制,以及依據中外一致原則修改部分條款等。
在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審批事項方面,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,為深化“放管服”要求,壓實機構主體責任,《決定》進一步縮小任職資格核準范圍,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、財務部門負責人,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、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,農村中小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、財務部門負責人、合規部門負責人,省(自治區)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合規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,改為報告制。下一步,監管部門將著力加強對機構選人用人情況、相關人員履職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,提升監管質效。
關于銀行發債審批事項方面的修訂,《決定》進行了兩方面的修訂:一是取消募集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,改為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后10日內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。二是明確了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,相關機構可在批準額度內,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、發行時間、批次和規模,機構應于批準后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。
《決定》公開征求意見期間,銀行機構、銀行從業人員、專家學者等主要圍繞高管任職審批范圍和條件、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等提出了相關意見和建議。銀保監會對這些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,對其中符合監管實際,有利于提升行政許可規范性、科學性的意見建議進行了采納,對《決定》內容作了修改完善。
“對于修改高管任職條件、明確負面情形影響期限等建議,銀保監會將充分考慮與其他監管規定的協調,進一步研究論證,在下一步工作中適時研究完善相關規定?!便y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。
(文章來源:證券日報)